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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体育税务信息十篇

发布日期:2023-07-26 05:25:35 浏览次数:

  ope体育科技的迅猛发展史当今经济社会发展显著地特征,科技的诸多优势决定了其在纳税服务实践中局有不可取代的作用。以科学技术为依托,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等技术对纳税服务和制度创新的支持作用,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丰富服务内容,已成为现代纳税服务发展的一大趋势。

  税收信息化是指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税收管理,实现税收管理信息的收集、检索、分类、存储和传输系统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税收管理技术创新过程。税收信息化既是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基础,优势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税收信息技术进步引领税

  收管理体制变革,推动建立于之相适应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业务流程和组织架构。

  税收信息化的主要内容,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机制,知道信息与信息、信息与人、信息与过程的有机结合,将税收业务纳入计算机管理,通过税务机关内部和外埠的信息传递和共享,实现税收的征、纳、管理决策等税收活动与现代信息技术接轨,为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提供技术支撑。

  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意义在于,通过深度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提高税源监控、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并由此推动税务机关业务重组、流程再造、文化重塑,进而推进税收管理现代化建设,有效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规范税收行政行为,提高税收行政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

  进行了纳税交流系统、电子服务统、纳税人账号数据引擎、征纳交流情况和文件映像、纳税人关系管理核心工程、纳税人关系管理检查系统、纳税人关系管理征收系统、纳税人关系管理登记系统、综合调研系统、纳税人关系管理培训系统、综合人力资源系统、综合财务罪案规划系统等大系统的建设,其中十大项建设均与纳税服务息息相关。

  重视纳税服务手段的科技支持,非常重视网上在线服务,积极拓展网络、电话等先进通信工具为客户提供便捷服务。

  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近年来各国税务机关的信息化服务方式有了飞速发展,电子化纳税服务方式正在日益成为纳税服务的重要方式。目前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税务机关都专设了税收信息咨询中心或者计算机咨询中心,在全国范围内与各地税务信息中心一起构成计算机信息咨询系统。例如美国联邦税务局的“纳税服务分析系统”、新加坡税务局“信息科技系统”等。

  税收信息化,既是税收管理高效率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又是为纳税人提供便捷、便利服务的基本手段。在发达国家的信息化建设体系中,一般都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纳税服务热线时全国税务系统向社会各界提供无偿服务的特服电话,被称为“听得见的纳税服务”。他的开通,是纳税人可以快捷地咨询国家政策,查询涉税事宜,进行投诉和举报,有效提升了书屋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已经成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线沟通的主要渠道。其主要服务功能:

  以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服务平台根据税收征管系统信息数据的纳税人信息,以手机短信方式向纳税人发送信息。

  税务网站是税务机关面向社会和纳税人服务、进行征纳互动的重要平台,被称为“网上税务局”。

  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网络应用日益普及的今天,税务网站在纳税服务中的作用举足轻重。税务网站全天候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等全方位纳税服务,可以及时响应纳税人需求,提升纳税服务质效,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其主要功能有:

  横向联网是按照统一联网方案、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软件开发的要求湿湿的信息化工程。他的应用不仅有利于有效利用信息系统资源,而且有利于市县财政、税务、人行国库、商业银行信息系统的互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对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产生积极地示范效应。横向联网将简化税收征缴流程,实现纳税申报、审核、缴库等各个环节的电子化、自动化操作、增强财税库部门的公共服务能力,使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各个环节突破时间和空

  间的限制,足不出户便可享受7*24小时安全、便捷、高效的税收电子缴库服务,并实时获取完税信息,便于纳税人检测自身账户额划款情况,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利益。

  信息化建设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必然要求。纳税服务不是停留在帮助纳税人填写申报表,为申报窗口增设叫号器等表面的服务上。深层次的纳税服务,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向服务措施的总和。它要求税务机关顺应时展趋势,转变服务理念,与时俱进。信息化建设具有网络化、个性化、交互化和无地域性等特征,对纳税服务产生着重大影响。

  (一)网络化使纳税人有了用最便利的方法获得纳税服务信息和得到纳税服务帮助的要求。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建立综合运用平台,进一步完善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联动管理机制,以满足纳税人的正当需求。

  (二)随着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纳税人数量的增加,纳税服务需求的对象已经由主要集中在纳税企业、经营户向辐射社会大众方向发展,而且这些纳税人的需求更具鲜明的个性化特征,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开发服务项目时,需要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服务需求,也意味着纳税服务必须不断向前发展、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

  (三)网络的发展使纳税人对信息反馈速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快速,准确的信息反馈成为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在可预见的未来,纳税人还会提出对信息的快速职能化处理的要求等。这就是想你细化条件下的智能化、交互化特征,这些特征对那是服务提出了更

  第三条除按照《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市地税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以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纳税服务等相关的政府信息,市地税局均应依申请予以公开。

  第四条市地税局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的信息。

  第五条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办公室,是市局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ope体育,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市地税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第八条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单位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向社会公开,同时在网站设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进行相关咨询。

  第九条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通知其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可批转市地税局相关处室、直属机构或有关地税局提供信息内容。由市地税局相关处室或直属机构提供公开信息内容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处室或机构负责人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承办处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市地税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由各级地税局提供公开信息内容的,应在12个工作日内或在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要求的时限内,经各级地税局负责人审签后报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也可由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委托该各级地税局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第十四条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市地税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市地税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三)不属于市地税局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交由各级地税局提供信息公开内容的,由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可确定由各级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回复申请人;各级地税局代为回复的信息公开内容和回复时间应报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和备案。

  第十七条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市地税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公开;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公开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第二十条市地税局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依照有关标准执行。除此之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为了全面提升信息系统管理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系统管理员处理信息技术的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管理水平,要充实整合信息技术人员队伍,要把计算机专业人才安排在信息技术开发、推广、系统及数据维护管理的一线上,这样才有得于他们的成长和提高。鉴于日前信息管理科人员偏少的实际情况,要进一步加以调整和充实。

  征管信息数据是税务部门据以统计、分析、管理、决策的基础,信息数据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管理的质量和决策的正确性。根据上级要求及我局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基础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市局各部门和各分局数据管理的岗位、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分工和流程,明确了数据管理(包括业务代码管理、业务数据审计及系统数据调整等)工作的具体要求、方法,特别是要把税收征管信息数据的维护更新ope体育、校验审核等保全保真管理作为税收业务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责,加强数据审计,确保数据信息的可靠、真实和一致,把数据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进行落实。

  (二)、加强数据的长效管理,强化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信息、数据的可靠、真实和一致。

  加强数据的长效管理,健全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强对数据的清理、“整治”,对每次数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充分重视,认真分析错误信息的成因,并及时进行更正,提高数据信息的正确性。各分局也要高度重视了数据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责任心,严把企业信息录入、鉴定、开票环节关,认真履行数据审计工作,确保各项数据信息正确无误,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正确、可靠的依据,形成数据整合、提炼、加工、分析、推送的平台。

  “个体双定户定额标准化管理系统”是我局前几年开发并在全市推广应用的品牌项目,为了使这一软件更加完善,我们将针对实际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优化整合和升级完善,在这一软件的推广应用上取得新的进展。

  “代征单位管理软件”是我局新开发的适用于各行业使用的代征单位管理软件,不仅仅局限于简单的税票开具,还从对纳税人的管理、税款的征收与分析统计、税票的管理等方面考虑,能自动计算本身的应纳税额等。该系统使用效果明显,深得用户好评。因此我们要积极做好这一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

  “信息设备跟踪管理系统”也是我局开发的为了加强对信息设备的管理,了解和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的设备管理软件。为了便于在日常工作中对全局的信息设备进行跟踪管理,对出现故障的设备及时分析、诊断出故障的大体原因,缩短维护排除故障的时间,我们将进一步对其进行升级改造和完善,使该软件真正实现网络化、实时化。

  强化信息化工作的形象展示,强化亮点品牌的宣传推介,强力提升*地税信息化的知名度。

  继续推进“系统管理员互动跟班制度”,不断完善“以点带面”的信息技术培训平台,全面提升全员信息化应用技能。

  1、市局系统管理员(信息科技术人员)要坚持于每月申报期轮流到分局跟班作业,现场解决各类软、硬件问题,帮助分局信息维护员提高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并在实际工作中深入调研,对分局好的操作方法给予推广,将各种典型问题和解决方案整合成书面交流材料,供各分局借鉴。

  2、分局要主动安排系统维护员到市局信息科跟班实习,学习各种系统的日常应用和维护,以及部分硬件的保养与简单维修。分局系统管理员接受一定的指导后分配部分系统维护工作,学习数据库、数据处理等操作业务,在实践中得到提高。同时也将日常工作中遇到的信息技术问题与信息科技术人员交流、沟通,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为了培养和鼓励系统管理员对信息技术知识的学习兴趣,不断提高系统管理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每位系统管理员根据市局布置的调研课题,针对性地选择题目进行调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认线、基层系统管理员要履行好本分局培训职责。

  基层系统管理员通过学习提高后,要肩负起对本分局税务干部的培训提高的重担,真正起到以点带面、共同提高的作用。在每项新软件推广应用前我们将安排基层系统管理员集中进行培训学习,回去后再对基层税务干部进行培训、辅导,还要负责好对纳税人的相关操作系统的培训、辅导工作,履行好培训职责。

  2、搞好机房建设,做好服务器、防火墙、路由器、加密机等主机及网络设备的安装调试,确保网络设备的安全运行;

  我们信息科作为沟通上级机关和基层分局、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的桥梁,是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的重要技术环节,为此我们认真做好服务工作。

  1、及时处理基层分局出现的故障和问题,及时为税务干部做好技术指导和帮助;

  3、及时解决纳税人在电子申报和电脑开票中遇到的困难,为纳税人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随着国内税务系统的不断完善,国家开始加大国内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力度,从而对税务信息数据进行有效、合理的更加科学化、信息化、系统化处理和管理,实现国家税收、信息一体化。众所周知,税收数据信息是税收管理的基本工作内容,而对税收数据信心进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汇总统计、税票核对、金库对账以及税收会计账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目前,国内税务管理部门在税收数据计算机信息化建设方面欠缺认知度,“重环境建设,轻实践应用”的现象较为普遍,虽然在计算机信息设备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但是在计算机应用信息技术方面严重缺乏认知度,仍然存在耗费大量人力进行数据信息的管理工作,无法对税收数据进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在更无法充分发挥先进的计算机设备与计算机信息技术有效结合后的作用,难以体现当代信息化对提高税收业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优势。

  随着计算机信息的广泛应用,计算机信息化发展逐渐被应用到国家税务管理工作中,然而,国内税务部门由于对计算机信息化发展存在认知度不足的情况,导致许多税收业务信息设备没有配备相应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和专业的数据信息管理人员,以致国内当前税收业务数据信息管理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手工数据信息记录、管理阶段,再加上税务部门缺少既是计算机信息专业又深知税收业务流程的综合性管理人才,更为国内税务部门建设数据信息化雪上加霜,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国内税务计算机信息化建设。当前阶段,国内税务部门的信息数据管理工作人员多为计算机专业的人员,由于对税收业务流程不熟悉,在一定程度上就无法利用现代化计算机信息技术对税务数据信息进行有效管理;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税收管理人员熟悉税收业务流程,但是缺乏计算机数据信息化管理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内税务部门的数据信息化建设带来一定的局限性。

  国内当前税收计算机信息化建设,在对税收业务的数据信息有效采集的过程中,缺乏管理规范,存在管理漏洞。再加上对纳税人的指导程度不够,使纳税人在进行身份记录以及申报纳税信息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个人信息填错的情况,最为重要的是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的参差不齐,也为税收业务进行数据信息采集埋下误差隐患。

  基于国家税务部门能够对纳税人进行准确缴税,就要求在负责初始申报与纳税核定工作方面的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然而,国内税务部门存在税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掌握的业务标准不统一的状况发生,再加上个人素质的欠缺,致使在给新的纳税人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无法对企业所属行业、财会制度、应缴纳税种进行准确的申报和记录,最终这些存在误差的纳税人信息不断进入税务部门信息中心的计算系统中。

  国内税务部门应加强计算机信息设备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双重发展,不仅要加强设备的引进,还要对计算机技术及其专业化、系统化的人才进行综合培养,达到既掌握税务业务流程又能根据自身计算机信息技术对税务数据信息进行税务数据信息采集、数据信息转换、数据信息分组、数据信息组织、数据信息计算、数据信息检索、数据信息排序等相关工作,将所采集的纳税人个人信息严格按照税务数据信息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将数据信息转换成计算机能够接收的形式呈现出来,然后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有效的分组管理,并有效整理,通过整理后的纳税信息进行相关数据信息处理,有效结合计算机自信息技术将纳税信息保存起来,以便后续工作的使用,然后按照不同层次、不同分类进行排序。

  国内税务部门应加强工作机制管理的工作,在实际计算机信息化应用中,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数据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各执其责又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由于计算机的操作广泛性,使每个使用者都可以从系统中进行输入、输出操作,因此,国内税务部门应加强税务信息管理使用者的操作管理,并制定相关的操作规范,使其明确自身工作的职责,并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税务数据信息的管理不能单单只靠部门去管理,发动全员进行有效管理才是线 加强计算机信息应用系统的整合

  国内税务管理部门应加强计算机信息应用系统的整合,而且要以税务业务为整合核心,将相关的征税、缴税、纳税的信息数据通过计算机信息进行有效的数据整合,并制定相关的整合标准,以此标准为重要操作基础,建立和提供一些列的数据信息,从而便于税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便于数据复制和嫁接工作的进行。须知,系统整合需要分层次、阶段进行,因此,要加强应用软件、信息技术和管理制度上的交换和共享,实现应用系统与新型应用系统的整合。将纳税人信息查询、管理以及储存进行一体化建设,并有效保持其应用的稳定性,从而解决信息化发展中的现有系统相对比较独立、数据共享差和整体效益不高的缺陷,进一步提高国内税务部门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现阶段,国内税务数据信息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成为国家税务部门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因此,国内税务部门应加大对计算机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引进先进的计算机信息设备,招收既了解税务业务流程又具有专业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人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有效整合,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技术在税务业务工作的作用,从而推动国家税务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1]葛飞.税务信息化建设现状及发展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8.

  [3]潘相琳.我国税务管理信息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D].合肥工业大学,2009.

  税务信息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等方面,都体现出不可忽略的现实价值。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

  广义上的信息公开包括两方面,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狭义上的信息公开主要是指政务公开。本文引进政府信息公开概念,结合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理念,以此为基础,提出税务信息公开概念:税务信息公开,是指税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

  税务信息公开包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一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即“谁公开”,包括各级税务部门;二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即“是什么”,凡是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事情,需要公民和法人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情,都应主动公开;三是公开形式和途径,即“怎么公开”,应采取积极利用税务部门网站、互联网、政府公报、及广播电视和新闻媒体等手段进行;四是税务信息公开的方法和监督,即“如何公开”和执行检查。可见,税务信息公开是由税务部门主导,积极主动公开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税务信息。

  税务信息公开具备税务部门信息工作的行业特征:一是强制性。税务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定授权组织的税务执法,是代表国家实施的税收管理行为,这一行为是法律的实施,是法律在税务领域中的体现,必然体现成行为的强制性。二是单方性。税收的经济本质决定了税务执法是利用行政权力,对公共利益的集合、分配和维护,是税务行政主体代表公共利益的单方面意志。三是特定性ope体育。税务执法所涉及的是特定行政相对人,即,纳税人权益或者具体税务管理事务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向后拘束力和普遍适用性,一次执法,产生一次性直接效力且一次性适用。

  税务信息公开的范围有:概况类信息,有机构概况、计划总结,收入统计;业务类信息,有税务稽查、举报投诉监督;行政性信息,有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税务师事务所管理;法规类信息,有政策法规、征管制度、税收法律救济、税务行政处罚相关制度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程序类信息,有办税程序、纳税服务、涉税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税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有:机构主要职能、领导简历及分工、内设机构职能、直属单位情况,税务部门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规划、计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点工作安排,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和社保费收入统计数据;税务检查权公开事项、稽查工作规范、涉税案件曝光,工作纪律、社会监督、受理投诉和监督部门举报电话;公务员招考、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政府采购、经费管理及重大项目情况;税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及行政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纳税评估管理、管理员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等管理规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缴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企业汇总纳税审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税控装置应用等相关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规范,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情况、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利用电子政务和互联平台,建立信息公开专栏,下设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目录等栏目,专栏应专人维护,及时更新内容。

  2.电线纳税服务热线平台除提供纳税咨询外,受理举报投诉,还提供涉税事项提醒和发票查询,是综合性的服务载体。

  召开专题新闻会,及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细则,进行解读说明,等等。充分体现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尊重和对纳税人透明办税、快捷办税这一合理需求的满足。过中国税务报、新华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

  投资建设办税服务厅的软硬件,利用涉税公示公告栏、触摸屏查询系统和大屏幕显示器等设施,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大厅的办税现场,向纳税人公开各项涉税事宜。

  定期编印税法公告,利用税收宣传月,定期和不定期地免费向纳税人赠阅,及时公开规范性文件及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按照信息公开范围,对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税务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各级税务部门的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查阅。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还可以采用新闻会、报纸和杂志报道等辅的公开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税务部门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获取。税务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部门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设置的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部门信息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以保障民利,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两权”监督制约,不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执法机关,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更好地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为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首先,政府信息资源是政府使用纳税人的钱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生产出来的,决非政府“所有”财产;其次,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就是纳税人的政府,权力属于人民,而管理即服务,所以,政府也是公共服务型政府,而提供信息服务,就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具体做法。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服务宗旨落实的重要体现。税务部门作为政府重要执法部门,我们各级税务部门要增强保护公民知情权与提供信息服务的意识,加强《条例》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宣传,努力使广大干部职工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有序地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往往使政府人员认为政府信息是“私有”财产,而现代政治理论认为,政府信息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应当向大众和广大纳税人提供,为全社会所共享。各级税务机关所掌握的信息资源属于全社会,应当充分流动起来,努力为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在公开的内容上,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ope体育,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涉及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开,涉及内部运行的相关事项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在部门和单位内部公开的总体要求进行。凡群众普遍关心、与纳税人、社会公众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公开。

  公开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开的内容应当实事求是,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精神。坚持求真务实,严禁弄虚作假。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办事的过程必须透明,处理的结果必须公正。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逐步使税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同时,重点将纳税人和干部职工关心的事项和内容最大限度公开。按照《条例》有关要求,结合税收工作实际,规范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形式,简洁明了。

  公开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特别是动态性的内容要及时更新,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作出回应。

  讲求实效,不搞,通过执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方便社会各界及时知情、办事。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不搞,真正做到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利于群众监督。既便于上级权力机关监督,也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1]张明杰.开放的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陈滢.服务型政府建立过程中的信息公开问题思考[J].消费导刊,2009,1.

  随着互联网行业发展、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发展,税务涉税信息的管理面临机遇和挑战。我国税务管理实行税源专业化改革以来,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还责还权纳税人为原则,从职能调整、流程再造、税管员制度创新、大集中系统升级改造等方面,全面构建税源专业化管理新格局。所有业务均由省级大集中系统的任务中心,自动进行流程推送与分配,实现信息管税,“无风险不应对”理念的确立,凸显了数据信息源提质增效的紧迫性。第三方涉税信息可以加强风险管理。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核查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合法性,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收率。

  第三方涉税信息是指来源于征纳双方之外的其它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由第三方提供的、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数据。当前税源管理中,第三方涉税信息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性。税务机关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对税收征管产生不良影响。一方面会大大提高税收的征管成本,造成低效率;另一方面还会导致税负不公平,使税负向诚信纳税的纳税人转移。税务机关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联结和利益关联,使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来源渠道与其他渠道相比更加稳定、可靠。因此,对第三方涉税信息进行高效的采集、分析、应用可以映证纳税人提供的涉税信息是否客观准确,弥补纳税义务人提供涉税信息的不足,帮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税源管理质效;也能为领导决策、政府规划提供重要参考。

  首先制定工作规程,规范第三方涉税信息工作。第三方涉税信息利用是一项全新工作,各项管理工作均为“摸着石头过河”,各地也有各自独特的管理办法,但没有一套规范完整的工作规程可以指导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管理。

  其次成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分析团队,提高第三方涉税信息分析水平。每月定期对收集到的第三方涉税信息进行传递、整理、匹配、加工,并进行风险筛选、排查及下发风险应对任务,对应对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将应对结果进行定期统计反馈;对风险应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信息采集、风险筛选、风险任务推送等前道环节进行反馈,对信息质量、需求模板、风险指标及模型设定、风险阀值设定等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从而提高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利用性,提高风险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最后开发第三方涉税信息分析利用平台,提升第三方涉税信息分析质量。提升第三方涉税信息分析利用成效,离不开信息化的支撑。税务局应在在充分总结去年分析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经验基础上,确定了开发税务局第三方涉税信息分析利用平台的方案。建立平台项目涵盖从保障平台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导入、整理、归集、加工和风险指标、模型的设定、风险点筛选、排查及风险任务的产生和向上级税务局风险管理平台的导入等各模块。

  首先完善立法。通过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条款,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与税务机关在实现信息共享及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相关法律责任。借助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约束作用,打破部门壁垒,扫清人为设置的各种障碍,提高涉税信息采集的可靠性和及时性。

  其次结合实际制订地方性法规和规定。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等,对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相关事宜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包括信息共享的组织机构、具体共享事项、共享形式、操作程序、共享费用的落实及监督考核规定等。各部门制订和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落实机制,提高部门的认识和重视,明确信息采集、加工、传递、反馈等环节的工作职责,把部门信息共享工作纳入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实现第三方涉税信息资源共享与应用的长效运行。

  最后在最高层级建立统一政府信息公共交换平台。第三方涉税信息的应用牵涉到海量数据,由于各自定位和角度不同,各个部门的字段定义和内容口径、含义各不相同。而且各自为战,省、市、县分别建立税收征管保障体系,独立开发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采集应用平台,省采集的信息给市,或市采集的信息给县,因定义口径的不完全一致,给应用带来难度。因此,只有在最高层级建立规范统一,口径一致的公共信息交换平台,才能更好地推动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高效应用,真正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难题。

  一方面建立部门协作。通过政府牵头、各部门通力配合,成立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出台规章制度,规范各单位职责范围和数据传递方式等。同时加大宣传力度,税务机关主动加强与政府其它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制度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加强督导考核。将信息共享纳入政务目标管理考核,由税保办定期进行考核并向同级地方政府通报,对协作不力、消极应付者,给予必要的责任追究,并在绩效考核中进行扣分处罚;同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调整数据提取需求,统一取数口径,将税务机关的一对一单线联系,变成有组织、有考核的多部门协同配合;建立有效激励机制,税务机关及时将第三方数据分析利用的成果上报地方政府,政府根据信息传递情况、贡献大小及协作配合的情况,对提供信息量大、及时准确、成效显著、协作态度好的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精神鼓励,并体现于目标管理考核中,充分调动各部门协税护税的积极性、主动性。

  首先统盘全局,建立政府信息资源数据共享平台。政府信息资源按规划实行集中与分布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建设数据库。基础性的数据库集中建设,各部门共享;专业业务性的数据库分布建设,各部门按需要有条件共享。信息由各部门专人负责统一放置于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对部分需保密的不宜公开的信息适当加密,并在规定时间内由各部门进行信息维护与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当前,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日益成熟和完善ope体育,全国各个税务部门都致力于税务信息化的建设,主要是开展数据集中和网络建设,即县区级到城市级、省级、全国级的网络建设,同时将业务数据逐步上收和集中到各级数据中心。由于税务信息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数据往往涉及到国家、集体乃至个人的经济利益,有的甚至涉及国家和商业机密,随着税务信息系统的普及,尤其是税务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实时共享,意味着信息风险的集中以及损失的破坏性和传播性的加大。因此,如何对税务信息系统进行风险控制,成为税务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而严峻的课题。本文将结合税务信息系统的特点从资产、脆弱性和威胁三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从而设计出有效的风险控制模型。

  以某市国税局的信息系统为风险分析对象,通常国税的组织形式分为三层,即省国税局—市级国税局—县级国税局,因此税务信息系统的广域网络通常分为三层树形结构,即省国税局网络—市级国税局网络—县级国税局网络,省国税局往上则与国家税务总局相连。市国税局通常布有三类网络,第一类是连接省局、县区级局的广域网,该网络是国家税务系统的专网,用来及时传输税务信息的。该网络的主线路通常是采用路由器和运营商的光纤,使用ATM与省局相连,备份线路则是路由器和运营商的光纤采用MPLS方式和省局相连。第二类是市局的局域网,该网络采用星型网络结构,布在市税务局的办公楼内,用于办公自动化系统、各应用系统的客户机提供信息通道。第三类是与外单位相连的互联网,主要连接各商业银行、工商、地税、政府等部门,为电子报税和银行的数据交换提供信息传输渠道。该网络通常由Web服务器、DNS服务器、Email服务器和若干客户终端组成,为市局内部人员提供Web浏览和邮件服务,并提供Internet的互联网服务。

  在分析了市国税局税务信息系统的基本架构后,将对其进行风险评估,通常,风险受到资产、威胁和脆弱性三方面影响,因此风险评估关注的重点也是这三个要素。下面将结合税务信息系统的特点对这三要素进行识别分析。

  1.数据:即税务系统日常办公所处理的用于集中管理和网络交互的各种电子化信息数据。包括税务日常管理的数据库和各类应用数据文件,如纳税申报数据、内部办公数据、财务管理数据等。

  2.软件:即税务信息系统日常办公所设计的各类系统软件和管理应用软件,如Window Server/XP系统软件和金税工程软件。

  3.硬件资产:即构成税务信息系统的所有硬件资源,如计算机、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以及布线.服务:税务信息系统提供的所有计算机应用服务和税务网络服务。如网络报税和集中管理等。

  5.文档:各级税务系统日常办公所处理的各类纸质文件、传真、电报、财务报告、规章制度等。

  6.设备:即确保税务信息系统正常运转所提供的各种硬件设备,如电源、空调、保险柜、门禁和消防设施等。

  以上七类资产在税务信息系统里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其中数据、软件、硬件资产、文档和服务的资产价值相对来说最高,其安全属性遭到风险损害后会带来严重的影响。而设备的资产价值相对来说比较高,在其安全属性遭到风险损害后虽然会对税务信息系统带来影响但不至于造成很严重的影响。

  1.人员威胁:包括税务信息系统的内部管理和工作人员或者外部人员故意破坏(网络攻击、恶意代码、有意泄密、偷窃信息)和无意失误(误操作、维护错误、无意泄密)。

  2.系统威胁:指税务信息系统在运行中所出现的各种非人为因素的故障,如系统死机、网络中端、服务终止等各种软硬件故障和介质老化等。

  3.环境威胁:指税务信息系统运行所处的环境发生变化所带来的威胁,比如电源故障、污染、液体泄漏、火灾等。

  4.自然威胁:主要指恶劣的自然天气灾难,如洪水、地震、台风等,这些是人力所不能及的。

  以上四种威胁中发生频率最多影响最坏的还是第一和第二类威胁,因此,在设计风险控制模型中要特别加以注意和防范。

  脆弱性是资产本身的弱点,但是只有当被威胁所利用后便会对资产造成损害,从而构成风险。

  1.技术脆弱性:指税务信息系统的内部资产因为技术原因而造成的漏洞和弱点,如物理环境安全、网络安全、系统软件安全和数据库软件安全等。

  2.管理脆弱性:指税务系统的管理人员在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和策略时所产生的漏洞及弱点。

  对于税务信息系统的资产脆弱性进行评估必须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脆弱性的严重程度,即脆弱性被威胁利用后会对资产带来的损害程度;另一个因素则是脆弱性的暴露程度,即脆弱性被威胁所利用的可能性。资产脆弱性的这两种因素,彼此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影响,通常来讲,脆弱性的识别对于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对税务信息系统风险的三要素即资产、威胁和脆弱性进行识别后,给出如图1所示的税务信息系统风险评估模型。即:

  税务信息系统风险=税务系统资产×税务系统所受到的威胁×税务系统资产的脆弱性。

  刚才,钱局长从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意义、重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等方面,对做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了动员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学习领会钱局长重要讲话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如何贯彻钱局长重要讲话精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顺利实施讲点具体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20*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5日以国务院第492号令公布的,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5章38条,包括:总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及附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纲领性文件。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了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分类、公开和监督方式,公布了总局网站网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便于公众查阅信息公开资料或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了总局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简介、机构设置、主要职能、行业概况等类内容,并细化到二级子目录。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规定了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众提出申请的方式、程序、需要填写的申请文书、税务部门办理流程和答复时限及要求。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规定了保密审查的范围及审点、程序等。

  五是《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规定了新闻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内容和方式、实施程序和要求。《条例》和上述文件,是税务系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依据,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

  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按照《条例》规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类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的规定,我们在《公开目录》中确立了项应公开的内容和详细的子项,基本上涵盖了税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主要包括:

  (9)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对涉及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办税事项的,设置了与各省级税务机关网站的链接,方便纳税人查询;

  (16)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的一般需求,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除依据《条例》、《保密审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国家税务总局均应依申请予以提供。

  一是提出拟公开信息:总局相关处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出拟公开信息意见及信息内容;

  四是签发:一般信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直接,重大信息须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后;

  (2)时限。对于确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税务系统人事任免信息应于任命宣布之日起公开,税收政策、征管办法调整涉及到软件修改、调整的,一般应修改、调整后公布。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②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同时在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受理。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申请人的各种申请都要认真受理。要注意区分信息公开申请与纳税咨询、举报投诉、群众,严格按相关职责受理。

  办理。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总局相关职能部门或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内容,相关司局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在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由司局负责人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司局或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属于相关税务局提供的信息,由承办的省税务局在12个工作日内或在总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要求的时限内,经相关省税务局负责人审签后报总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也可由总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委托该省税务局予以答复。

  (3)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2)时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1、设置必要的场所。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需要和实际,设置信息公开受理窗口和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为社会各界和纳税人获取信息提供便利。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的建设,积极利用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多种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网站。要切实加强税务网站建设,要按照《公开目录》的项目细化条目,及时更新和充实栏目内容,丰富网站的查询检索功能。

  3、总局公报。要办好总局公报,及时将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资讯向社会。

  1、保密审查的内容、范围。国家税务总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并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3)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局内各单位领导在全国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国际性会议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4)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2、保密审查的依据。保密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法律和文件要求,主要从七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3、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经司局领导审签,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承办司局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保密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有关责任部门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配合。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钱冠林同志任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厅,日常工作由办公厅新闻宣传中心负责。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和当地政府的要求,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级税务机关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要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分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同志要亲自抓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扎实开展各项工作。要加强税务系统上下级之间、内部各部门之间、国地税局之间以及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各方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力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为信息公开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机关年度预算,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三)要进一步梳理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各级税务机关要抓紧清理《条例》实施前产生的信息,确认能否公开;对《条例》实施后产生的信息,要进行能否公开的前置性审查,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准确性审查。

  政府各职能部门在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社会公用事业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经营中,直接管理和掌握了大量信息资源,这些信息在一定条件下往往会成为税务稽查部门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的“催化剂”,是实现“信息管税”的重要基础。掌握和充分利用这些信息,将为税务稽查实现突破产生积极的影响。但是,受法制建设、观念转变、信息化水平等条件制约,应用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就目前看,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公共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还处在初级阶段,信息化基础薄弱,信息资源仅实现系统内共享,部门之间信息交换还受到许多局限,导致第三方信息的共享与应用工作还比较肤浅,仅仅停留在表面上。以淮安市为例,2009年淮安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投入使用,即使有些地区已建立了信息交换平台,但由于部门之间配合不协调、信息提供缺乏统一口径等原因,工作仍无法深入开展,信息的共享仍旧停留在较低水平。在信息提供的广度上,范围也过于局限,例如招标部门的项目招标中标信息、纳税人金融方面的信息,包括纳税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账户交易等方面的信息,还尚未纳入信息共享体系中来。有些部门虽然加入了信息平台,但提供的信息也就点到为止,要想真正加以利用,还无法满足需求。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经济现实日益复杂,纳税主体多元化,伴随着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和应用,税收违法活动的多样性、隐蔽性、高技术性特征表现突出,给稽查工作提出了新挑战。面对新的形势发展,在税务稽查和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较量的过程中,掌握真实的税源信息是重要前提,但长期以来,稽查部门不少同志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仍习惯于用老眼光来看问题,用旧方法来解决问题。稽查仍停留在就账看账,信息是技术部门的事情,与税收稽查部门无关,联系不大,共享信息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近年来,各级税务系统加强了信息化方面的投入,信息化水平较过去相比有了很大提高,数据的加工和利用也实现了较大进展。但从目前信息的加工处理水平来看,主要还停留在系统内部数据的加工利用,对于第三方提供或交换的信息因其信息化水平的限制,稽查系统信息技术专业人才的缺乏,加之数据口径、数据质量等方面的原因,信息化水平还不足以支撑各方信息的综合加工、处理,第三方信息的应用分析也就只能泛泛进行,无法深入开展,使目前有限的第三方信息资源效用甚微。另一方面,因第三方信息的范围和质量不能满足需求,各级税务机关建立的分析模型和分析指标尚未覆盖当前所有的行业、所有的纳税人,分析的涉及面还比较窄,对税务稽查工作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

  近年来,各地稽查局在应用第三方信息上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但仍旧存在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当前,信息共享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重视,在税收法制建设方面对此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完善,部分税收法律法规也赋予了相关部门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等规定。但我们也不难看出,作为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行为的重要法律征管法,也仅仅对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关于第三方信息中对税务机关最为重要的金融方面的信息,也只是在第十七条中要求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但对于银行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则基本未予涉及。同样的问题在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信息交换中也存在,这导致当前在落实政府信息共享与应用方面名不正,言不顺,工作难度相当大,严重制约了第三方信息应用工作的深入和发展。例如:淮安市对有关政府部门提供的经济税源信息依据的是《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由于文件位阶较低,权威性不强对有关部门缺少约束性,在信息的提供上也只是完成任务,敷衍了事。

  第三方信息应用工作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单位提供或交换的信息的质量。但是,各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基本上是近几年刚刚起步,信息化建设缺乏国家统一规划,各部门之间自行其事,提供的信息要求不规范,口径不一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加以应用。一是由于各单位的信息化水平程度不同,有些单位系统内本身数据的采集和保管就并不完善,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根本无从谈起。二是由于缺少对各单位提供数据的规范化要求,各单位提供的信息在标准、口径以及信息种类上随意性大,没有统一规范,给下一步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带来了限制。这些数据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第三方信息的应用。

  各部门共同参与信息交换,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是第三方信息应用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基础。从当前情况看,由于体制、观念、部门利益等方方面面的原因,部门之间配合和协调还不够顺畅,原因一是相关人员观念尚未转变。有些部门人员观念未及时转变过来,认为信息的提供和共享都是为税务部门服务,额外加重了工作负担,甚至会影响本部门的利益,没有站在大局的角度考虑问题,信息的录入和上传敷衍了事,缺乏主动意识;二是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出发点不同,出于对信息保密或者其他方面的顾虑,影响了部门之间配合的积极性;三是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够顺畅,缺乏畅通的沟通渠道,影响了部门之间协调的效率。

  近年来,会计电算化在企事业单位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以检查纸质账目为主的传统税务稽查或方式已经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变化。同时,以交易异地化和凭证无纸化为典型特征的电子商务使税务稽查传统的凭证追踪检查方式失去基础。在这种形势下,只有加快稽查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提高税务稽查的信息技术含量,以科技创新带动稽查技术创新,才能有效查处各种税收违法行为,不断提升稽查执法水平。从当前税务机关在第三方信息的应用看,目前仍主要集中信息处理部门在税收分析方面的应用,尽管最近税务稽查也认识到了第三方信息的重要,但仍局限于在选案上有少部分的涉及,其它环节对第三方信息的收集和挖掘尚未引起重视,应用就更是差强人意,共享信息的价值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税务稽查信息化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推进规范化管理、提高税务稽查效率和质量的必然要求。通过发动内力、借助外力、凝聚合力,积极推动第三方信息共享交流,并加以分析利用将对当前税务稽查信息化的发展提供有力推动。笔者认为,加强第三方信息在地税稽查中的应用,要从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长效化四个方面着手。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站在宏观层面,着眼于社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进一步提升制度保障约束效力。一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要将各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信息交流与共享等方面的权力、义务和职责进行明确,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相关法律条文的可执行性,这也是第三方信息的利用实现突破的最重要的基础。二是地方政府出台具体保障办法,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基础上进行细化,充分发挥政府领导的关键作用,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信息交流职责、实施办法以及责任追究等,切实推动第三方信息共享机制向纵深发展。例如:《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出台,虽然相比较法律法规其权威性不强,但对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具有一定操作性的依据。

  搭建制度化、规范化的信息交换平台,是提高信息共享制度的基础和依托。为提高共享信息的数据质量,在全社会范围内构建政府部门信息交换平台,积极建立“政府领导、税务牵头、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信息采集协调机制和质量评价机制,涉税第三方信息的采集和坚持以需定取,实用为先的原则。一是突出政府领导作用,建立全市信息交流组织领导体系,在各部门之间明确信息交流的责任单位,建立部门间的信息响应制度。同时,定期召开信息交流工作联席会议,对各部门的信息质量进行反馈和评价,从根本上解决第三方信息质量的监管问题。二是规范各职能部门在信息交流工作中的职责,把第三方信息交流工作纳入其部门日常工作,实行职能化管理,避免短期行为,确保有序开展第三方信息共享工作,避免各单位、部门自行其事,影响信息共享工作质量和效果。三是建立自上而下的信息采集机制。信息化条件下,各部门公共信息的最大特点就是在部门内部自上而下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数据的集中。自上而下实行数据的集中采集,然后利用系统内部网络实现数据的集中筛选和分配处理。这样,既可提高数据的采集工作效率,减轻基层对信息交换的工作压力,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各级自行协调的困难。

  一是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府网络平台,通过财政必要的资金支持,推动部门间计算机联网,提高信息共享的程度和效率。二是建立共享信息资源标准体系。以需定取,实用为先为原则,建立第三方信息资源的需求、采集、交换、加工、标准规范,统一信息数据的文件格式及数据的统计口径和方法。同时,税务部门征管信息系统对外数据接口技术标准和上述标准统一,实现与交换信息数据的顺利对接和导入,提高信息的交换、加工和应用效率。三是着眼中长期规划,统一信息编码。要立足全国范围,积极构建以自然人(或法人)身份证号码或纳税人识别码作为唯一编码的社会公众信息管理系统。工商、税务、银行、社保、质监等政府职能部门,均以此作为唯一的身份识别码,便于部门之间信息的检索和沟通,也是今后社会化信息发展的方向。

  经历几年的实践,税收信息化管理实现了由传统的专管员管户制向现代税收管理员管事制的转换,标志着信息化建设实现了一个历史性的新跨越。

  信息技术在税务管理、行政管理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规范了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提高了办税效率,同时也极大的方便了纳税人,有效地降低了征纳成本。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信息化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扬弃原有税收征管模式,引领税收征管沿着“依法、规范、便捷”的方向发展,是值得深思的重要课题。

  根据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我省征管信息化建设平台已经建立,减少了业务流转环节和审批环节,建立了完善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管理服务、政策法规等几大系列衔接协调运转机制,完善税收征管程序,充分发挥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性。同时,以业务流程为导向,以信息流的管理为核心的办税大厅,也给纳税人提供了便利。

  在信息化技术用于推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上进行创新,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并降低纳税成本。除征管业务系统外,货运管理系统,参数定税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新功能模块相继出台使用,提高了监控的范围与加大了管理的力度,在信息化技术应用与强化人员绩效考核上进行也有创新,推进干部绩效管理,提高了人员使用的针对性。

  1、监控不力。没有实现征管各环节之间的有效制衡;没有从根本上控制税收执法的随意性。有时片面强调信息化和方便纳税人的需求,对纳税人的管理形成错位和缺位,出现了“有事无人管,有人乱管事”的不正常现象。有些环节缺乏控制,造成一些工作仍然依赖原始手工操作水平,梢有疏忽就可能失控。如:项目管理信息数据随意性较强,缺少有效的控制,特别是那些“代管监开”的发票很容易失控。

  2、触角不深。信息化应用和建设还有很多环节没有链接,有的只有“入口”没有“出口”。一些涉税信息的录入审核没有接口,如:税务登记内容未经审核和调查,登记证就已下发,造成户籍不真实,“无头户”层出不穷;对巡查巡管的情况,只有汇总情况,没有一条一条录入并与情况比对;对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的,征管系统应当引导税收管理员进行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的指令。

  3、流程不畅。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由于传统信息传递方式造成信息耗损,造成信息渠道的缺乏和不畅,使税源信息状况不能及时、准确掌握。

  工作流程不到位造成信息失真,或者电子、纸质资料“两张皮”,造成工作繁琐,或因电子、纸质资料不同步造成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机构始终处于被动管理的状态,管理部门的职能严重“弱化”,管户与管事相脱节,有责任的事相互推脱,有利益的事相互争夺。

  4、功能不全。要建立一个综合服务的双向功能平台,能够提供各类税收信息,宣传税法,提供查询服务,提供综合网上税收服务,并进行网上电子申报纳税;要加大对网上商务平台监管的力度,尤其要开发一种能控制网上交易的新技术,即在企业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并通过建立数字身份证等方式掌握网络交易纳税人的交易活动和记录,防止偷逃税行为的发生。要在内外网建立诸如QQ或MSN的咨询平台, 及时解决比如货运自开票软件中遇到的难题,帮助同行或纳税人更好的处理操作应用的疑难杂症。

  1、提高开拓创新能力。创新是推进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在信息化技术用于推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上进行创新,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并降低纳税成本。除征管业务系统外,货运管理系统,参数定税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新功能模块相继出台使用,提高了监控的范围与加大了管理的力度,在信息化技术应用与强化人员绩效考核上进行也有创新,推进干部绩效管理,提高人员使用的针对性。

  2、完善网络平台功能。各级税收征收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与国土、建设、规划、发改委、房管、监察等部门密切协作,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和“以票控税”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建立和完善涉税信息的共享平台和传递机制,实现房地产涉税信息的互通共享。